福建:分包企业欠薪 总承包方先垫付
  2008-02-2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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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包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可能被禁止开发新项目;假如发包双方未结清工程款,项目将不被验收,从而不得投入使用。近日,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有关通知,要求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回头看”工作。

  据悉,三年来,福建建设领域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各项防新欠长效机制,实现防新欠工作向制度化、日常化管理的过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指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通知指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通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通知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强制其在指定银行以企业法人名义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同时,通知说,农民工应依法维权,如有恶意讨薪行为将严处。

  通知还指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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