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实行廉政准入的通知
  2008-07-3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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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建〔2008〕41号

 

辛集市建设局

辛集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实行廉政准入的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招投标法》和《石家庄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并实施廉政准入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投标管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避招投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廉政记录,以及相关的基础台帐,在招投标前对施工企业的廉政行为进行审查。对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准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

三、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与投标(中标)单位签订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并接受监察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将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进行检查,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除进行处罚外,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辛集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建筑市场    廉政准入    通知                

辛集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印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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