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及相关部门:
为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根据国家建设部建城(2006)159号《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及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2007)511号《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二、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既有非节能建筑及其供热采暖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达到节能建筑和热计量的要求。
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促进供热、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与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制定科学合理,现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实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建筑节能与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热计量 推广 通知
辛集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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