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4-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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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建〔2008〕17号

 

辛集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

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城市燃气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现将《关于贯彻<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贯彻《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

附件2: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样表)

附件3:企业信息登记表一、二

附件4: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建设    相对人    违法记录   方案    通知 

辛集市建设局                         2008年4月8日印

(共印60份)

 

附件:

 

辛集市建设局

关于贯彻《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更好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建设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各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燃气热力经营企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机构)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等,以及依法注册的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等。

本方案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建设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我市建设系统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具体实施。

局属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依职能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及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中,依照《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表样附后)和执业人员信息登记表(表样附后)。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企业信息登记表、职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函告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由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依据处罚决定书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记录工作应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外地建设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方案进行记录。

五、全省建设领域对建设违法行为记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负责将我市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记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全局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有关文字材料等进行登记;

(二)对照《目录》,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目录》内未包括的违法行为,应当上报省建设监察办公室,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违法行为记录;

(三)将各相关单位确认的违法行为记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为2年。违法行为记录期限的缩短、延长、删除或变更,由建设行政相对人向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提出申请,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缩短或延长记录期限的修改。

建设行政相对人符和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被记录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缩短违法行为记录期限。

(一)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

(三)在从事有关建设领域活动中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协助查办违法案件等表现的。

已被记录的建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记录期限,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

(一)拒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自被记录之日起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违法行为记录。

七、建设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记录、缩短或者延长记录期限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申请复核。

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请核查。

经复核或者核查,发现相应决定有错误的,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由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根据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出具。

九、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每月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及变更情况向局有关职能处室及单位反馈,以备在实施资质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时查验。

十、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应加强违法行为记录的管理,完善内部运行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记录台帐,定期对违法行为记录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

十一、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应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证明的出具情况建立台帐,实行政务公开,透明运行。

十二、市建设局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记录或处罚、记录错误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缩短、延长违法行为记录期限手续,或者应当删除而未删除违法行为记录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三、市建设局将对市燃气和建筑行业管理稽查队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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